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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H5263060-6-2025-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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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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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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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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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跨境移動支付及數字人民幣跨境業務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政策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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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近年來,為提升境內外人士跨境消費體驗,各類移動支付方式不斷涌現,應用場景逐步拓展。為便于申報主體準確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結合近期收到的疑問和咨詢情況,整理形成政策問答。
一、外包內用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外包內用業務指非居民個人使用境外電子錢包,在境內進行移動支付的業務。按照受理主體,外包內用業務分為兩種模式。
(一)由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目前為銀聯)受理的外包內用業務,指非居民個人使用與銀聯合作的境外電子錢包,在境內商戶進行移動支付的業務。從資金流角度看,當非居民個人向境內商戶支付時,資金從境外發卡行經跨境支付渠道劃轉至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境內賬戶。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完成資金清算和結匯后,通過境內收單機構將資金結算至境內商戶。
申報指南: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匯發〔2023〕10號)要求,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通過境內銀行將其銀行卡清算相關的涉外收付款申報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項下(含銀聯網聯二維碼互聯互通數據),境內收單機構無需重復報送。同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21〕36號)要求,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填報G02表(境外銀行卡境內消費提現),境內收單機構無需重復報送。
(二)由境內非銀支付機構(如支付寶、財付通等)、網絡支付清算平臺運營機構(目前為網聯)受理的外包內用業務或數字人民幣外包內用業務。從資金流角度看,當非居民個人使用境外錢包向境內商戶支付時,境外資金通過跨境支付渠道匯至境內合作機構(如非銀支付機構、網聯的合作銀行或與境外銀行合作的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境內合作機構再通過境內非銀收單機構、收單銀行、服務商戶的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數字人民幣受理服務機構等將資金結算至境內商戶。
申報指南:根據匯發〔2023〕10號文要求,對于境內非銀支付機構受理的境外錢包業務,由境內非銀支付機構在與境外進行涉外收付款時,以自身名義通過合法清算機構(銀聯或網聯)作為技術通道接入“數字外管”平臺,就每日跨境清算交易進行申報;對于網絡支付清算平臺運營機構受理的境外錢包業務,由合作銀行以自身名義進行間接申報(銀聯網聯二維碼互聯互通場景除外);對于數字人民幣外包內用業務,由與境外銀行合作的境內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以自身名義進行間接申報,境內服務商戶的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數字人民幣受理服務機構無需重復申報。以上間接申報的交易編碼選擇“223029-其他私人旅行”。
二、外卡內綁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外卡內綁業務指非居民個人在境內電子錢包(含數字人民幣錢包)上綁定境外銀行卡,在境內進行移動支付的業務。按照是否有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參與,外卡內綁業務分為兩種模式。
(一)有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目前為銀聯、連通)參與跨境資金清算的外卡內綁業務。當非居民向境內商戶支付時,資金從境外發卡行經跨境支付渠道劃轉至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境內賬戶,其完成資金清算和結匯后,最終通過非銀收單機構將資金結算至境內商戶。
申報指南:根據匯發〔2023〕10號文要求,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通過境內銀行將其銀行卡清算相關的涉外收付款申報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項下,境內非銀收單機構無需重復報送。同時,根據匯發〔2021〕36號文要求,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填報G02表(境外銀行卡境內消費提現),境內非銀收單機構無需重復報送。
(二)無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參與跨境資金清算的外卡內綁業務。當非居民向境內商戶支付時,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將資金清算至境內收單銀行。收單銀行結匯后通過非銀收單機構將資金結算至境內商戶,或由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通過數字人民幣金融基礎設施將資金結算至境內商戶。
申報指南:境內收單銀行應按照匯發〔2021〕36號文要求報送G02表(境外銀行卡境內消費提現),境內非銀收單機構和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數字人民幣受理服務機構無需重復報送。
三、內包外用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內包外用業務指境內居民使用境內電子錢包(含數字人民幣錢包),在境外進行移動支付的業務。按照錢包運營主體,內包外用業務分為兩種模式。
(一)錢包運營主體與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合作(包括境內銀行錢包、銀聯云閃付等)。從資金流角度看,當境內居民在境外商戶支付時,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通過境內清算代理行完成銀行卡清算和購匯后,向境外匯出資金。
申報指南:根據匯發〔2023〕10號文要求,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通過境內銀行將其銀行卡清算相關的涉外收付款申報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項下,境內發卡銀行無需重復報送。同時,根據匯發〔2021〕36號文要求,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填報G01表(境內銀行卡境外消費提現),境內發卡銀行無需重復報送。
(二)錢包運營主體為非銀支付機構(如支付寶、財付通等)、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等。當境內居民在境外商戶支付時,居民通過錢包內綁定的境內卡或者錢包余額等資金渠道完成支付。對于非銀支付機構類電子錢包,非銀支付機構通過境內合作銀行與境外進行匯款結算;對于與網絡支付清算平臺運營機構(目前為網聯)合作的電子錢包,由清算平臺的境內合作銀行與境外進行匯款結算;對于數字人民幣錢包,由境內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通過數字人民幣金融基礎設施與境外進行數字人民幣跨境結算。
申報指南:根據匯發〔2023〕10號文的規定,對于非銀支付機構類電子錢包,境內支付機構應以自身名義通過境內合作銀行進行間接申報;對于網絡支付清算平臺運營機構受理的內包外用業務,由其合作銀行以自身名義進行間接申報;對于數字人民幣錢包,由境內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以自身名義進行間接申報。上述交易均申報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項下。
四、數字人民幣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一)數字人民幣跨境業務申報范圍和要求
申報指南: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數字人民幣錢包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數字人民幣錢包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含數字人民幣錢包間及數字人民幣錢包與銀行賬戶間),涉外收付款人和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應按照匯發〔2023〕10號文要求進行申報。其中,除經常項目管理和資本項目管理有明確要求外,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境內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與境內非居民個人間的數字人民幣收付款暫不進行間接申報。
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開展數字人民幣跨境業務涉及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業務的,應按照匯發〔2021〕36號文要求報送相關報表。
(二)數字人民幣錢包居民身份的判定
數字人民幣錢包可根據開立主體分為個人錢包與單位錢包。個人錢包包括一至四類,一至三類為實名錢包,四類錢包基于手機號開立,具備可控匿名特性;單位錢包均為實名錢包。對于四類個人錢包,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不掌握個人身份信息,需要借助其他信息對居民身份進行判定。
數字人民幣硬錢包是以嵌入安全芯片的IC卡、SIM卡、手機終端、穿戴設備、物聯網設備等特定硬件為載體的錢包。硬錢包的居民身份應根據發行模式進行判定:賬戶模式硬錢包在發行時與個人身份相關聯,可據此判定居民或非居民身份;準賬戶模式硬錢包在發行時與境內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或其合作機構的單位錢包相關聯,并可通過數字人民幣App與開立的個人錢包綁定,可根據其關聯的境內單位錢包或個人錢包居民身份相應判定硬錢包的居民身份。
申報指南:對于實名錢包,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可根據掌握的客戶資料,按照匯發〔2023〕10號文要求進行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判定。對于四類個人錢包,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應當根據用戶注冊數字人民幣錢包手機號的境內/境外歸屬地認定用戶身份,將通過境外手機號開立錢包的主體認定為非居民。
對于四類個人錢包的間接申報,客戶名稱可填“數字人民幣錢包+錢包編號”,證件類型可填“其他”,證件號碼可填手機號,客戶常駐國家(地區)代碼按照手機號歸屬國家(地區)認定。四類個人錢包升級為實名錢包后,根據身份證件信息認定居民屬性發生變化的,對變化前已發生的交易,無需追溯修改。
(三)數字人民幣兌出兌回業務的申報
數字人民幣兌出業務指將銀行賬戶資金或現鈔兌換為數字人民幣,反之為兌回業務。
申報指南: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的跨境兌出、兌回業務,是其自身資金在境內數字人民幣錢包和境外銀行賬戶之間的劃轉,應通過境內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進行間接申報。境內居民數字人民幣錢包和境外銀行賬戶間的劃轉,申報在“821030-收回或調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存放境外存款”項下;境內非居民數字人民幣錢包和境外銀行賬戶間的劃轉,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非居民境內銀行賬戶和數字人民幣錢包間的兌出、兌回業務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四)數字人民幣錢柜頭寸調撥的申報
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在運營機構總行開立錢柜,并基于流動性安排進行錢柜余額出入庫調整、總行與境外分支機構以及境外分支機構間的頭寸調撥等。
申報指南: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應按照匯發〔2021〕36號文要求報送D05表(存款負債)。
(五)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業務的申報
1.橋上跨境交易申報
申報指南: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是銀行間資金清算渠道之一,不改變居民和非居民間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質。境內涉外收付款人通過境內經辦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經辦銀行(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如使用貨幣橋渠道與對手方銀行進行資金結算,應按照匯發〔2023〕10號文的要求,督促和指導居民和非居民進行申報。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自身通過貨幣橋進行的資金清算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2.上下橋及橋上錢包頭寸的申報
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資金上下橋,指運營機構將橋下的數字人民幣或銀行賬戶資金與橋上多幣種錢包資金進行轉換的行為。
申報指南:上下橋是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自身賬戶之間的資金擺布,不涉及跨境交易,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六)非居民數字人民幣錢包的申報
申報指南:非居民數字人民幣錢包余額屬于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吸收的非居民存款,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應按照匯發〔2021〕36號文要求報送D05表(存款負債)。
(七)關于數字人民幣業務標識的設置
申報指南:現階段,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無需對數字人民幣業務進行區分,報送交易幣種時選擇“CNY”。
(八)關于合作模式數字人民幣業務的申報
數字人民幣業務的合作模式指非運營機構的銀行與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進行合作,由非運營機構的銀行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并提供服務,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僅向非運營機構提供技術服務或資金處理服務的模式。
申報指南:間接申報遵循“離客戶更近”的原則,應由掌握全量、準確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銀行指導客戶進行申報。因此,應由實際為客戶開展業務的銀行指導客戶履行申報義務,數字人民幣業務運營機構無需重復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