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K0807494-X-2019-0002
-
- 分???????類:
- 通報??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
-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 發布日期:
- 2018-12-26
-
-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一)
-
- 文???????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等違規行為,遏制洗錢及相關違法犯罪,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平安銀行廈門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銀行廈門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3:東亞銀行廣州分行違規辦理預付貨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東亞銀行廣州分行未盡審核職責,在企業進口合同和貨物發票存在多處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違規辦理預付貨款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4:民生銀行大連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人民幣。
案例5: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貨物出口未收匯,金額合計466.4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08.59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