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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1389771-8-2015-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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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國際收支統(tǒng)計與結售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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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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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
- 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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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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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可操作性,確保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相關信息及時報送,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匯發(fā)〔2010〕22號),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不申報、不解付”是指對未按規(guī)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且情節(jié)嚴重的機構申報主體執(zhí)行特殊處理的措施,即機構申報主體不補報其逾期未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經辦銀行不得為其辦理新發(fā)生涉外收入款項的解付手續(xù)。機構申報主體是指通過紙質申報或網上申報方式辦理涉外收入業(yè)務的所有非銀行機構。
第三條 “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實施標準和程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統(tǒng)一制定,省分局和各市、州中心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特殊處理措施的管理部門。各外匯指定銀行是特殊處理措施執(zhí)行部門。
第四條 特殊處理實施標準按照國際收支業(yè)務的逾期筆數(shù)及金額劃分。
(一)機構申報主體在一個月內累計逾期未申報超過10(含)筆,執(zhí)行特殊處理期限為1個月。
(二)機構申報主體在一個月內累計逾期未申報金額超過等值500萬(含)美元,執(zhí)行特殊處理期限為1個月。
(三)對執(zhí)行特殊處理的機構申報主體,如特殊處理期限已滿,仍未按要求進行補報,則繼續(xù)執(zhí)行1個月的特殊處理措施。
(四)對已被執(zhí)行過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如再次發(fā)生本條(一)、(二)款情況,則執(zhí)行2個月的特殊處理措施。
第五條 特殊處理措施的實施程序按照分級授權,適時調整的原則確定。
(一)各市、州中心支局對機構申報主體實施或解除特殊處理措施,需報請省分局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執(zhí)行。
(二)機構申報主體在被執(zhí)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可向外匯局申請?zhí)崆敖獬厥馓幚泶胧M鈪R局根據(jù)機構申報主體補報情況決定是否提前解除對其特殊處理措施。
第六條 外匯局通過國際收支申報數(shù)據(jù)非現(xiàn)場核查及經辦銀行主動申請的方式,篩選未按規(guī)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的機構主體,留存逾期未申報資料,對其執(zhí)行特殊處理措施。
第七條 外匯局對機構申報主體執(zhí)行特殊處理措施的,應書面通知(見附件1),并向經辦銀行發(fā)送特殊處理通知書(見附件2)。
第八條 經辦銀行收到外匯局特殊處理通知書后,即對機構申報主體執(zhí)行特殊處理措施,并督促其逐筆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
第九條 機構申報主體應通過紙質申報方式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履行補報義務后應向外匯局申請簽發(fā)補報確認書(見附件3)。
第十條 機構申報主體向外匯局申請補報確認書,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書,列明申請主體的基本資料、聯(lián)系方式,補報的涉外收入金額、幣種、來源,并說明未及時申報的原因。
2、已補報完畢的相關證明,包括紙質申報單(加蓋申報銀行業(yè)務印章),網上申報打印件(加蓋申報主體的印章)。
第十一條 外匯局收到機構申報主體申請資料,經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向機構申報主體出具補報確認書,同時向經辦銀行發(fā)送解除特殊處理通知書(見附件4)。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收到外匯局解除特殊處理通知書,即解除機構申報主體特殊處理措施,為該機構辦理新涉外收入款項的解付手續(xù),并完成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的報送。
第十三條 特殊處理措施的相關檔案留存24個月。
附件:
1.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通知書(××申報主體)
2.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通知書(××銀行)
3.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涉外收入申報逾期申報數(shù)據(jù)補報確認書
4.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通知書
5.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執(zhí)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審批表
6.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審批表
7.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執(zhí)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審核表
8.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