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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78116973-X-2017-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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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各類社會公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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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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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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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5號)政策問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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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答:外匯風險敞口(也稱匯率風險敞口)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因投資人民幣債券而承受人民幣匯率波動風險的頭寸,包括債券資產、應收利息以及債券市值變動。其中,債券資產以期初獲得該資產所付的全額金額計量。
二、對于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是否有對沖比例的要求?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市場建立外匯衍生品敞口對沖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時,外匯衍生品敞口(以名義本金計量)以其外匯風險敞口為上限。在債券投資存續期間,因債券市值變動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動,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調整外匯衍生品敞口。
三、《通知》第二條規定,當債券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調整所持有的外匯衍生品敞口,債券投資發生變化包括哪些情況?五個工作日內如何計算?
答:《通知》所稱債券投資發生變化,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債券投資發生買賣、到期、提前贖回等客觀事實,導致作為外匯衍生品交易基礎的外匯風險敞口發生變化,不包括債券投資存續期間的債券市值變動。五個工作日內是指自債券投資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含),至調整外匯衍生品敞口所涉外匯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總計不超過(含)五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