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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78116973-X-2025-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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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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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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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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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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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發〔2025〕22號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持續提升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全面性、及時性和準確性,更好地滿足宏觀分析和最新國際標準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對《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號文印發)進行了修訂,形成《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以下簡稱統計制度,見附件1),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修訂對照表見附件2)。
一、明確申報主體類別及報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單位基本情況信息)中增加“申報主體類別”要素,包括金融機構、綜合調查主體、貿易信貸調查主體、國際建設調查主體、國際運輸調查主體、跨境雇員股權激勵計劃調查主體和其他7個類別,并按申報主體類別列示需要報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專項統計
(一)貿易信貸統計調查融入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原貿易信貸調查主體作為專項調查申報主體進行申報。具體包括:一是沿用原貿易信貸調查報表的平衡關系,將D04表(應收款及預付款)、D08表(應付款及預收款)中貨物貿易應收/預付、應付/預收款要素調整至E01-1表(貨物出口及相關貿易信貸)、E01-2表(貨物進口及相關貿易信貸),與貨物貿易進出口情況一同填報。新的D04表、D08表中填報除貨物貿易和應收應付利息以外的應收應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貨物進出口商品類別調查表)、E01-4表(貨物貿易應收/應付款平均周期調查表),采集商品類別和收付款賬期等信息,僅需貿易信貸調查主體填報。
(二)完善國際運輸調查統計報表。將原E03表(運輸收入統計表)拆分為四張統計表,向境內、境外承運人采集涉及我國的國際運輸收入和支出,向油氣類企業采集進口運費支出。E03系列報表僅需國際運輸調查主體填報。
(三)新增E09表(國際貿易集中申報報表),采集通過境內交易所等集約申報主體集中開展的貨物和服務貿易,以及其他貿易模式下發生的涉外交易業務。
三、補充、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補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資境外債務證券)、D01表(貨幣與存款)、D02表(貸款)、H02表(為居民托管業務統計)中新增了關于風險最終承擔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項目業主所在國家/地區的要素。三是在H01表(為非居民托管業務統計)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機構許可證號。四是擴大D09表(對非居民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余額)涵蓋范圍,并新增采集對方國家(地區)要素。
(二)調整部分指標名稱和指標解釋。如,A01表“出資日期”調整為“投資/撤資日期”,D09表風險分類中在五級分類法外新增選項“⑥不適用”,與非金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調整。一是更新部分附錄。包括附錄(二)國家和地區代碼表、附錄(三)幣種代碼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調整。
四、其他說明
《統計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進行的首次申報應報送2025年9月報告期數據,申報主體應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21〕36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匯發〔2021〕33號)同時廢止。與本制度配套的數據采集規范修訂版將另文印發。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級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機構、非金融企業以及其他指定申報主體,并協調做好系統調整等準備工作。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文件時應提供本級外匯局業務咨詢電話,以便于解答申報主體的疑問。
特此通知。
附件:1. 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