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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5-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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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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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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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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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ZTKY資源有限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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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 案情簡介
ZTKY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億元,公司類型為國內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金屬礦產品、有色金屬的國內銷售及進出口業務。2013年2月22日,ZTKY公司在某銀行正大廣場支行辦理了1筆金額為999.79萬美元的轉口貿易付匯,收款人為香港關聯公司CCIG公司,提交給銀行付匯審核的憑證為4份承運人為境外船公司的海運提單以及簽訂日期為2013年1月21日的采購合同,合同標的為1200噸電解銅。經查,4份提單的內容均為將一批電解銅從智利海運至臺灣,提單的簽發日期分別為2012年7月至12月。根據國際航運慣例,海運運輸的船期一般最多2個月,而ZTKY公司的4份提單簽發日期遠早于付匯日期和合同簽訂日期2個月以上,超出了航運的合理期限。證據面前,ZTKY公司最終承認,上述4份提單對應的裝運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日期分別為2012年9月、10月、11月和2013年1月,其在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時依據的海運提單實為無效單證,并且確認了此筆轉口貿易業務系虛假構造的事實。
二、 定性和處罰
ZTKY公司使用無效單證,虛構轉口貿易業務背景辦理對外付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和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構依法對ZTKY公司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