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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6-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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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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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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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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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曹某某個人分拆購付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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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案情簡介
在2015年第三季度外匯非現場檢查中,外匯檢查人員發現,2015年4月21日任某某、曾某某等8人分別通過銀行自助終端及網上銀行的方式辦理購付匯業務,購匯所得329770美元,均接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上述款項全部匯給了境外個人曹某某,交易附言均為“一年以上留學生活費或學費”。在證據充實的情況下,曹某某最終承認上述8筆資金均為其個人購付匯,資金真實用途為境外購房。
二、定性和處罰
曹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后,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的規定,屬于分拆購付匯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曹某某做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