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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6-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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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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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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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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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某工業有限公司轉口貿易收支違規未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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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案情簡介
某工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總投資6.8億元,注冊資本3.5億元,主要從事生產、加工、銷售食用植物油等業務,產品主要銷往韓國、日本等東南亞國家。2013年該公司辦理的85筆轉口貿易業務,單筆金額均超過50萬美元,采用90天以上委托付款或遠期信用證的方式付款。上述85筆業務均未在貨物貿易監測系統中報告。
二、定性和處罰
某工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五)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過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后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和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含報告)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的規定,屬于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