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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7-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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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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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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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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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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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案情簡介
X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屬于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70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房地產及旅游休閑項目的開發、經營、管理。
2013年1-4月期間,X公司以備用金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了7筆資本金結匯業務,結匯時向銀行提供的《資本金結匯人民幣用途清單》中所列用途全部是“經營用途、工資、日常費用”等。檢查人員調取該公司相關銀行資料及賬簿發現,其自成立至案發以來,根本未正式投入生產運作。2013年1-4月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全部滯留在該公司人民幣賬戶中,且一直未使用,這與該公司提供的結匯申請用途明顯不符。
二、定性和處罰
X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的規定,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2〕59號)“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只能用于投資項目的正常生產經營開支”的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