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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2321502-X-2020-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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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公告??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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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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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
-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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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20〕2號)政策問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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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1.《通知》適用于銀行間債券市場哪些投資模式的外匯風險管理?
答:《通知》適用于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投資模式的外匯風險管理,“債券通”、QFII/RQFII、境外央行類機構等債券投資的外匯風險管理不適用《通知》。對于QFII/RQFII項下通過非交易過戶至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投資項下的債券投資外匯風險管理,適用《通知》。
2.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可以變更外匯對沖渠道?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jù)自身業(yè)務需要選擇《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列外匯對沖渠道,或變更已選擇的外匯對沖渠道,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與“作為客戶與境內(nèi)金融機構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種。
3.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客戶與境內(nèi)金融機構直接交易,是否包括結算代理行?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客戶與境內(nèi)金融機構直接交易,可以選擇結算代理行,也可以選擇結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內(nèi)金融機構,但總數(shù)不超過3家。
4.對于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nèi)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體有什么規(guī)定?
答: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境外機構投資者既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資產(chǎn)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也包括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guī)面向客戶發(fā)行的投資產(chǎn)品,以及養(yǎng)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因此,境外機構投資者是以整體機構或具體產(chǎn)品的身份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取決于其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