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引??號:
      01500120-9-2025-00072
    • 分???????類:
    • 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
      2025-05-08
    • 名???????稱:
      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
    • 文???????號:
    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

    關于印發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

    依法打擊外匯違法違規活動,有力有效維護外匯市場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是檢察機關和外匯管理部門的共同目標。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要求,深化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工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實現對涉外匯刑事犯罪、行政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多維度織密國家金融安全防護網,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選編了6件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5422

    案例一

    李某乙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非法買賣外匯  案件管轄 調查核實

    【基本案情】

    20201月至20239月,李某甲等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利用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憑祥市從事中越跨國物流運輸服務的便利,為招攬顧客從而謀取更多利益,非法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并與越南人黃某(另案處理)非法進行外匯兌換。期間,李某甲安排李某乙等在中國境內負責收取中國客戶人民幣后轉賬給李某甲,再由李某甲使用其名下國內銀行賬戶按照黃某個人提供的匯率,向黃某掌握的中國境內銀行卡進行轉賬,從而換取越南盾。李某甲為中國境內顧客收取涉案資金中墊付貨款用于兌換越南盾的金額合計為人民幣1.047億元。李某乙在李某甲的安排下,于20214月至20239月期間為李某甲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服務以及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提供幫助,幫助在中國境內收取客戶人民幣4171萬元、幫助兌換越南盾金額為45.07萬元人民幣。

    20231218日,貴州省荔波縣公安局以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443日,荔波縣人民檢察院對李某甲以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因李某甲在外匯資金結算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預繳罰金、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好等從輕、從寬情節,荔波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

    荔波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李某乙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初犯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441日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行刑反向銜接情況】

    審查核實。因荔波縣沒有外匯管理部門,荔波縣檢察院將案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黔南州檢察院)審查。黔南州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乙非法匯兌越南盾與人民幣違法行為事實清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因該案刑事案件管轄地與外匯違法行為地不一致,黔南州檢察院向貴州省檢察院報告。

    會商研判。為加強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防止當罰不罰202463日,貴州省檢察院、黔南州檢察院、荔波縣檢察院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黔南州分局圍繞案件管轄、處罰范圍、處罰標準等問題進行會商座談,并達成以下共識:1.因本案違法行為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憑祥市,因此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依法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請示確定本案管轄后,檢察機關再制發檢察意見。2.綜合考量李某乙實施的違法行為、情節等,對其直接從事越南盾與人民幣非法匯兌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檢察意見。結合會商意見,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上報請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本案由黔南州分局管轄。2024619日,黔南州檢察院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黔南州分局制發檢察意見,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對李某乙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建議綜合考量其違法事實、情節、作用和社會危害程度,從懲治和教育的角度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確保過罰相當。

    處理結果。國家外匯管理局黔南州分局采納檢察意見,經立案和調查核實,確認李某乙從事越南盾與人民幣非法匯兌金額為45.07萬元人民幣。20247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黔南州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管理行政罰款裁量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鑒于李某乙積極主動配合行政檢查,在一般情節量罰區間下限到中間值之間,依法對李某乙作出警告,處罰款3.1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回復黔南州檢察院。李某乙接受行政處罰并繳納了罰款。

    【典型意義】

    行刑反向銜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及時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并對案件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督促。人民檢察院辦理行刑反向銜接案件提出檢察意見,向有關主管機關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線索。

    刑事案件管轄地與外匯違法行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沒有外匯管理部門,需要先行確定管轄外匯違法行為的外匯管理部門的,可以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與外匯管理部門就管轄問題進行協商。需要向上級外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檢察意見的,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層報與該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決定并提出。

    案例二

    鄭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非法買賣外匯 跨境對敲? 證據材料移交

    【基本案情】

    20158月至20219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鄭某某在沒有取得國家金融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國家規定場所以外,在吉林省延邊州琿春市等地區,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實施倒買倒賣外匯(幣種為人民幣與韓幣),交易金額合計551萬元人民幣,非法獲利1萬余元人民幣。案發后,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人民幣。

    20231129日,琿春市公安局以鄭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琿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4129日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行刑反向銜接情況】

    審查核實。在審查起訴階段,琿春市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同步對鄭某某違法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責任進行審查。同時,將遇到的跨境對敲證據采信、法律適用以及資金追繳等難點問題層報延邊州人民檢察院,爭取業務指導和支持。經審查認定,鄭某某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琿春市人民檢察院對鄭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告知其可能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后果。

    會商協作。延邊州人民檢察院、琿春市人民檢察院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延邊州分局圍繞本案行政違法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處罰必要性、后續反向銜接相關程序等進行會商座談,明確移送案件材料除檢察意見書、不起訴決定書外,一并移送違法行為人的訊問筆錄、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以及其他有助于行政機關處罰決定的證據材料。關于公安機關偵查卷宗的移送,由檢察機關協商公安機關直接移送(電子卷),或由檢察機關剝離偵查卷宗內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證據后再移交。

    檢察意見。2024219日,延邊州檢察機關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延邊州分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鄭某某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一并移送案卷相關證據材料。同時將被不起訴人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外匯管理部門,確保行政處罰無縫銜接

    處理結果。國家外匯管理局延邊州分局收到檢察意見書后,立案并開展行政調查,查實鄭某某的行政違法事實。20248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延邊州分局向鄭某某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鄭某某認為自己存在從輕處罰情節提出聽證申請。聽證會上,外匯管理部門進行釋法說理,消除違法行為人的抵觸情緒。20249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管理行政罰款裁量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鑒于鄭某某積極主動配合行政檢查,在一般情節量罰區間下限到中間值之間,對鄭某某作出警告,處罰款44.12萬元人民幣。鄭某某表示對處罰決定無異議,罰款已收繳到位。

    機制建設。延邊州人民檢察院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延邊州分局召開聯席會議,從管轄權確定、案件材料移送范圍、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自機制建立以來,對8件行刑反向銜接案件進行研討會商,就證據采信、可處罰性以及處罰額度等問題進行溝通,檢察意見均被采納。

    【典型意義】

    依法打擊非法買賣外匯是一項系統工程,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需要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全鏈條、多層次的深度協作。檢察機關可以在決定不起訴的同時固定行政違法證據、告知違法行為人擬承擔行政處罰,為后續外匯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做好保障。

    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可以建立案件移送機制,確定除檢察意見書、不起訴決定書外的證據移交范圍,包括復制被不起訴人的訊問筆錄、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情形、初犯偶犯等證據材料,也可以根據辦案需要,協商公安機關復制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以檢察機關的高質效辦案與外匯管理部門的審慎審查,形成打擊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合力,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案例三

    陳某紅、吳某榮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非法出借外匯賬戶 幫助行為 處罰必要性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期間,陳某某在未實際從事進出口外貿生意的情況下,以其本人、丈夫吳某林及親戚陳某紅、吳某榮等人名下的個體工商戶,在銀行開具多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后以虛構貿易的形式,將上述賬戶提供給地下錢莊團伙用于接收外匯,并在銀行辦理結匯后將人民幣轉入地下錢莊團伙指定的國內他人賬戶,涉案金額5.6億元人民幣,從中收取手續費及銀行結匯給予的返點獲利76萬余元人民幣。其間,吳某林多次按照陳某某的指示前往銀行進行非法結匯,涉案金額1.9億元人民幣。陳某紅、吳某榮明知陳某某為他人結算,仍應其要求,開設電子商務商行及具有結匯功能的銀行結算賬戶供其使用,并分別結匯歐元折合人民幣0.85億余元、1.75億余元。

    2024229日,浙江省文成縣公安局以陳某某、吳某林、陳某紅、吳某榮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文成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2467日、93日對陳某某、吳某林提起公訴。鑒于二人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文成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50萬元人民幣,判處吳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60萬元人民幣。

    文成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紅、吳某榮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均基于親屬關系將外匯賬戶出借給陳某某,未從中獲利,且具有從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于202495日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行刑反向銜接情況】

    審查核實。文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紅、吳某榮雖有提供外匯賬戶給陳某某,但不能證明其直接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以非法買賣外匯予以行政處罰的依據不足。但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的使用應遵守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不得出借、串用或者轉讓,陳某紅、吳某榮的行為違反《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對陳某紅、吳某榮進行行政處罰。鑒于本案疑難復雜,同時本案行政處罰的主體系國家外匯管理局溫州市分局,文成縣人民檢察院遂于20241021日向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匯報請求同步指導。

    會商協作。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文成縣人民檢察院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溫州市分局圍繞處罰依據及處罰必要性、后續反向銜接相關程序等進行多次座談溝通,研究認為陳某紅、吳某榮的行為違反了外匯賬戶管理規定,本案涉及外匯金額特別巨大,且文成縣外匯市場交易活躍,本案應依法處罰。同時雙方商定,檢察機關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溫州市分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后,由文成縣人民檢察院協助,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溫州市分局異地調查取證、送達告知等提供便利。

    檢察意見。2024117日,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溫州市分局送達《檢察意見書》,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陳某紅、吳某榮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51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溫州市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外匯管理行政罰款裁量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鑒于陳某紅、吳某榮積極主動配合行政檢查,在一般情節量罰區間下限到中間值之間,對陳某紅作出警告,處罰款2萬元人民幣;對吳某榮作出警告,處罰款2.5萬元人民幣,罰款已收繳到位。

    促進治理。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文成縣人民檢察院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溫州市分局召開座談會,研討健全外匯交易風控體系、強化內部監管、加強政策宣傳等問題,以規范當地金融市場,保障僑胞合法權益。針對海外華僑為了結匯便捷通過地下錢莊完成資金快速流轉,對非法買賣外匯的違法性、危害性、風險性認識不足的問題,聯合當地僑聯進行專項普法宣傳,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典型意義】

    對于出借外匯賬戶為他人非法買賣外匯提供幫助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在行刑反向銜接中要共同研究探討,綜合判斷社會危害性、行政違法性、處罰必要性,找準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消除追責盲區。同時,關注案件背后所反映的本地在外匯結售匯業務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問題,深化檢匯溝通協作,通過分析研討、座談交流、聽取意見等形式,認真研究,加強政策宣傳,切實維護外匯市場的穩定。

    案例四

    樊某、趙某某、羅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非法買賣外匯 ?對敲 境外保險 檢匯協作?

    【基本案情】

    20187月至20238月期間,何某煒等人在未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批準的情況下,在國家規定的外匯交易場所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參照當日人民幣兌換港幣、美元匯率,通過增加匯率點差的方法,通過境外社交媒體建立換匯群,發布換匯信息,利用在推廣保險業務期間所積累的境外開戶、換匯渠道等資源便利條件,撮合介紹有換匯需求的內地保險客戶、朋友把人民幣和港幣、美元之間進行雙向兌換,用于交境外保費或者境內投資、消費等,非法從事買賣外匯、介紹買賣外匯,涉案金額3.67億元人民幣。何某煒非法獲利249萬元人民幣。樊某、趙某某、羅某某在何某煒提議下以對敲方式變相買賣外匯實現貨幣價值轉換,非法換匯金額分別為869萬元人民幣、842萬元人民幣、808萬元人民幣,分別獲利為2.79萬元、2.27萬元、1.45萬元。

    20231228日、2024816日,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分別對何某煒及樊某、趙某某、羅某某三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4627日,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對何某煒依法提起公訴。因其具有退出違法所得、立功等情節,江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萬元人民幣。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樊某、趙某某、羅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行為,但三人犯罪情節輕微,已退出違法所得,且具有自首、從犯、立功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于20241021日對三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行刑反向銜接情況】

    審查核實。江陰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樊某等三人利用銷售境外保險渠道以境內外對敲的方式,從事營利性的變相買賣外匯、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于樊某等三人還存在的未營利的非法介紹買賣外匯行為,也應依照外匯管理規定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會商協作。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在上級檢察院指導下與外匯管理部門圍繞本案行政違法事實認定、行政處罰必要性、后續反向銜接相關程序等進行會商協作:1.明確移送證據標準。根據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的營利與非營利、變相買賣外匯與非法介紹買賣外匯行為的區分標準,江陰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對證據材料梳理,形成主客觀證據+統計表格的證據移送模式,對聊天記錄、境內外交易明細表等關鍵證據予以標注說明。2.現場協助調查取證。樊某等人涉及的變相買賣外匯、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高達232筆,資金往來混雜,外匯管理部門需要逐筆核對,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為此進行現場協助,對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的疑問進行當面解答。3.密切配合高效銜接。為使行政調查高效開展,外匯管理部門與檢察機關聯合對樊某等三人法治教育,促使樊某等配合調查取證、如實供述違法事實。

    檢察意見。20241022日,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樊某、趙某某、羅某某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國家外匯管理局無錫市分局經調查認定樊某非法買賣外匯830萬元、非法介紹買賣外匯2145萬元,非法獲利2.79萬元;趙某某非法買賣外匯1634萬元、非法介紹買賣外匯1551萬元,非法獲利2.27萬元;羅某某非法買賣外匯369萬元、非法介紹買賣外匯1187萬元,非法獲利1.45萬元。202410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管理行政罰款裁量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鑒于樊某、趙某某、羅某某積極主動配合行政檢查,在一般情節量罰區間下限到中間值之間,對樊某非法買賣外匯和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行為給予警告,處罰款267.9萬元人民幣;對趙某某非法買賣外匯和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行為給予警告,處罰款286.7萬元人民幣;對羅某某非法買賣外匯和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行為給予警告,處罰款140萬元人民幣。上述行政罰款均已收繳入庫。

    機制建設。以本案行刑反向銜接為契機,江陰市人民檢察院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無錫市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陰金融監管支局、江陰市公安局等部門進行多方座談,探索建立外匯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出臺《關于在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加強反洗錢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關于建立懲治金融違法犯罪、防范金融風險協作機制的意見(試行)》,充分發揮各方在金融監管、懲治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等方面的作用,有效提升打擊非法買賣外匯的工作合力。

    【典型意義】

    境外金融機構對境內居民開展業務應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法保險銷售代理借助社交媒體平臺,未經批準向境內居民推介銷售境外保險產品,并規避外匯監管,通過非法渠道進行本外幣兌換,嚴重擾亂境內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買賣外匯案件中,是否營利并非行政處罰的必要要件,主觀營利目的需要通過對匯率差、固定費用、關聯利益等客觀證據的分析予以認定,是否實際盈利不影響對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對于通過非法買賣外匯直接獲取收益或換取其他經濟利益的,應當認定具有營利目的。

    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應當深化溝通協作,對非法買賣外匯案件證據標準達成共識,構建外匯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合力筑牢懲治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屏障。

    案例五

    趙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非法買賣外匯 ?指定管轄 銜接機制

    【基本案情】

    2016年開始至202212月,姚某辰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許可,在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市對外承接盧布與人民幣兌換業務,從中賺取外匯差價或手續費,非法買賣外匯2400余萬人民幣,違法獲利48.5萬元。趙某萍和姚某在姚某辰的安排下,加入哈巴捷微信群,并通過群成員間相互拆借資金,非法買賣外匯,從中賺取外匯差價或手續費。趙某萍涉案690余萬元人民幣,非法獲利15萬元;姚某涉案580余萬元人民幣,非法獲利25萬元。

    202377日,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以姚某辰、趙某萍、姚某等5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31130日,同江市人民檢察院對姚某辰等3人依法提起公訴,姚某辰、因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上繳違法所得等情節,同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

    同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趙某萍、姚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量刑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于20231129日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行刑反向銜接情況】

    審查核實。同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案應移送行政機關對趙某萍、姚某作出行政處罰。經與外匯管理部門核實,趙某萍、姚某尚未被行政處罰,因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江市支局無處罰權,同江市人民檢察院將情況上報其上一級檢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

    會商協作。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在上報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獲得指導的同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佳木斯市分局就該案反向銜接溝通協商,確定由同江市人民檢察院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江市支局制發《檢察意見書》,由同江市支局通過內部層報確定行政案件管轄。由于趙某萍、姚某的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交易地、賬戶開立地等行為發生地既有同江市,也有牡丹江市,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指定該案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辦理。經協商,牡丹江市分局補充證據材料等相關工作可以直接對接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意見。2024229日,同江市人民檢察院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江市支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及時對趙某萍、姚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相關處罰。

    處理結果。國家外匯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立即開展行政調查,查實趙某萍非法買賣外匯19筆,金額共計179萬元人民幣;姚某非法買賣外匯51筆,金額共計457萬元人民幣。20246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管理行政罰款裁量辦法》第九條規定,鑒于趙某萍、姚某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按照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對趙某萍作出警告,處罰款1.79萬元人民幣;對姚某作出警告,處罰款4.58萬元人民幣。罰款已收繳到位。

    機制建設。結合辦理本案,佳木斯市檢察院與國家外匯管理局佳木斯市分局聯合制定《關于加強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工作的意見》,明確適用范圍、管轄協商、聽取意見、協作補證、向被不起訴人釋法告知等,確保在遇到行政管轄異議、外匯管理部門因辦案需要補充證據材料和傳喚被不起訴人等難題時,檢匯雙方全力協作、配合。檢匯兩部門還共同梳理外匯領域的刑事、行政法律規范,聯合制發《外匯領域常見罪名法條指引》,為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提供明確辦案指引。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對于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的行刑反向銜接案件,外匯管理部門與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協商,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移送同級外匯管理部門,受移送的同級外匯管理部門認為其無管轄權的,可以通過內部層報確定管轄。外匯管理部門行政調查工作可以與刑事案件管轄地檢察機關直接對接,就補充證據材料等相關問題協作、配合,有效解決跨區域外匯行刑反向銜接案件調查取證等問題,提高行政效率。

    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通過聯合建立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長效機制、外匯領域常見罪名法條指引,統一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在辦案思路、案件管轄、證據認定、處罰標準等方面的差異,共同推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依法打擊非法跨境金融活動,維護金融安全。

    案例六

    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關鍵詞】

     行刑反向銜接 非法買賣外匯 可處罰性??

    【基本案情】

    20177月至20218月,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齊某某為給單位謀取利益,與某供應鏈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負責人合謀,由齊某某聯系商家或個人將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農產品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出口,并將報關單、提單等材料交付給上述公司,上述公司以報關單、提單等為依據,偽造購貨合同、對應箱單,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等偽造農產品進項,由齊某某從姚某某處購買外匯打入上述公司賬戶偽造出口收匯,以自產貨物向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共騙取出口退稅金額人民幣2.45億元。姚某某使用其控制的某科技公司境外賬戶和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通過齊某某介紹,按照每一萬美元額外收取400元至700元好處費的價格,將公司通過國際網購平臺出售電子產品的美元貨款,賣給齊某某,并按齊某某指示,將外匯劃轉至某供應鏈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金額共計1697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13億元。

    20211229日,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齊某某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412日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報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煙臺市人民檢察院于2022722日對齊某某依法提起公訴。20235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齊某某伙同他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特別巨大,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齊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3313日,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經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姚某某以某科技公司名義出售的美元不是其合法收入,認定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構成非法經營罪證據不足。2024227日,芝罘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某科技公司、姚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行刑反向銜接情況】

    審查核實。芝罘區人民檢察院重點圍繞非法買賣外匯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必要性及處罰對象的準確認定開展審查工作:一是某科技公司未通過指定場所私自將外匯出售,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規定,行政違法事實清楚。二是某科技公司向某供應鏈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出售美元的行為,屬于在國家規定場所以外售匯的單位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除對金融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實行行政雙罰外,對其他境內機構僅處罰單位,不處罰直接責任人員,故本案的行政處罰對象應為某科技公司。三是查明某科技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巨額跨境資金無序流動,嚴重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本案具有行政處罰的必要性。

    會商協作。因本案涉及結匯、售匯相關專業知識,案情疑難復雜、案值較大,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將案件情況向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匯報,兩級檢察機關多次與外匯管理部門、偵查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就案件移送、證據移交、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充分交流,共同制定《關于加強外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在線索互轉、調證協作、案件會商等方面的合作達成共識。為提升辦案質效,檢察機關利用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將偵查機關電子卷宗中用于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如專項審計報告、電子數據等,依法移送至外匯管理部門予以審查,節約外匯管理部門重新取證的時間,為外匯管理機關較短周期辦結案件提供保障。

    檢察意見。2024312日,檢察機關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煙臺市分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某科技公司予以處罰。

    處理結果。國家外匯管理局煙臺市分局采納檢察機關的檢察意見,于202491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管理行政罰款裁量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一般情節量罰區間中間值到上限之間,對某科技公司作出警告,處罰款1585萬元人民幣,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檢察機關。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煙臺市分局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對于非法買賣外匯行刑反向銜接案件,要厘清外匯領域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雙罰制的差異,重點圍繞被不起訴人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核實,準確把握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構成要件、責任主體和證據標準等方面的不同,堅持行政處罰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依據事實和法律,準確認定處罰對象,確保應罰當罰,避免不刑就行

    針對涉外匯管理領域案件專業性較強的特點,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應深化協作配合,通過召開聯席會議、會簽銜接意見等方式建立溝通和反饋機制,共同解決案件移送、證據移交、信息共享等問題,實現行刑有序銜接,合力維護外匯管理秩序。


    【打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系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主辦 版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3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

    主站蜘蛛池模板: 欧美日韩国产高清| 久久成人福利视频| 日韩不卡高清视频| 伺候情侣主vk| 欧美成人性动漫在线观看| 年轻的妈妈在完整有限中字第4| 亚洲午夜无码久久久久小说| 美女毛片在线观看|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99热 | 黄色成人在线网站| 天天操天天摸天天爽| 久久综久久美利坚合众国| 狠狠色狠狠色很很综合很久久| 国产在线第一区二区三区| 99爱免费视频| 成年网址网站在线观看| 亚洲欧美综合国产不卡| 脱了美女内裤猛烈进入gif|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不卡| www.色噜噜| 日本小视频免费| 亚洲激情第二页| 精品少妇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国产婷婷综合丁香亚洲欧洲| 91大神在线看| 尤物国午夜精品福利网站| 久久成人福利视频| 欧美成人精品第一区首页| 免费看AV毛片一区二区三区| 青青国产线免观| 国产精品igao视频网| qvod激情小说| 无遮挡a级毛片免费看| 亚洲va久久久噜噜噜久久狠狠| 狠狠色噜噜狠狠狠狠色吗综合| 国产亚洲综合久久| 5566中文字幕| 壮汉紫黑粗大好深用力| 中文免费观看视频网站| 日韩欧美成人免费中文字幕 | 午夜福利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