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外匯管理法規體系的統一性和嚴肅性,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多年來,外匯管理部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一直致力于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外匯管理制度建設,對促進改革開放和國際收支平衡、積極防范涉外經濟金融風險等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國際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外匯管理的背景、內容、形式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部分外匯管理規定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有些已被新的規定所代替,有些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 為此,適應當前外匯管理形勢,《通知》共清理外匯管理規定91件,其中廢止57件,宣布失效34件,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是部分涉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標識碼和交易編碼、外匯賬戶、關注企業管理、經常項目售付匯、經常項目進口延期遠期付匯、國際郵政匯款業務、進口開證結算業務、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外資并購、房地產市場管理等內容的外匯管理規定,由于與經濟金融發展不相適應,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二是落實2008年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對部分關于1996年發布的《外匯管理條例》條款的適用以及行政處罰的外匯管理規定,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三是部分適用1999年歐元啟動及過渡期期間、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2004年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期間、2008年奧運會及籌辦期間、2008年抗震救災期間等特殊時期以及離岸金融業務試點、保稅物流園區進行非貿易項下購匯試點等試點時期的特殊外匯管理規定,適用期間已過,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四是對11件已宣布停止執行、經實踐證明確無恢復執行必要的外匯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通知》的發布施行,有利于進一步便利企業、銀行掌握運用外匯管理政策。同時,通過完善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加強非現場監管,可以有效進行政策銜接,實現對跨境資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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