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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12-0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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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國際收支統(tǒng)計與結售匯管理??通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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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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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
- 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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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本外幣兌換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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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發(fā)[2008]2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更好地滿足北京奧運會期間個人本外幣兌換需求,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tǒng)一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標識。已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的銀行網(wǎng)點、外幣代兌機構應于
二、積極推進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兌回業(yè)務。授權外匯指定銀行應積極貫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7]48號)的精神,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代兌機構開展兌回業(yè)務的相關制度并加強培訓;對于設立在境內關外的外幣代兌機構,授權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允許其開辦境外個人限額內兌回業(yè)務。
三、擴大銀行本外幣兌換服務網(wǎng)點覆蓋范圍。各外匯指定銀行應結合自身條件,積極拓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網(wǎng)點。
四、為解決部分地區(qū)銀行自身網(wǎng)點不足問題,銀行可與已辦理工商登記、并獲得其所屬法人機構授權的境內非獨立法人機構簽訂協(xié)議,經(jīng)銀行授權后境內非獨立法人機構可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業(yè)務。
五、提升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水平。各銀行及簽約外幣代兌機構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及實施細則,《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6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7]48號)的要求,切實履行兌換職責,根據(jù)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涉外活動的需要,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即轉發(fā)轄內城市商業(yè)銀行、農村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各項工作,并加強與奧組委、機場、交通、城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強化對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的銀行網(wǎng)點及外幣代兌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根據(jù)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涉外活動本外幣兌換服務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lián)系。(聯(lián)系電話:010-68402310,68402313;傳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貨幣兌換統(tǒng)一標識手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