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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12-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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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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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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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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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后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法規適用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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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發[2008]4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國務院第532號令修訂并發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貫徹落實《條例》,并做好《條例》修訂前后法規適用和銜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發生的行為,根據修訂前的《條例》不構成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而根據修訂后的《條例》構成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則,認定該行為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并不予行政處罰。
二、2008年8月5日前發生的行為,根據修訂前的《條例》構成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而根據修訂后的《條例》不構成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應當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認定該行為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并不予行政處罰。
三、2008年8月5日前發生的行為,根據修訂前的《條例》以及修訂后的《條例》均構成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按照修訂前的《條例》確定違法行為性質、適用行政處罰措施。但修訂前《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輕于修訂后《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的,適用修訂前《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修訂后《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輕于修訂前《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的,則適用修訂后《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發生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為發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適用修訂前《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進行定性,并適用本《通知》前條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如果主要行為發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適用修訂后《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進行定性和行政處罰。“主要行為”是指能夠構成一項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匯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無論是適用修訂前或修訂后《條例》“法律責任”有關規定,如需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取證,應當遵守修訂后《條例》第六章規定的程序和權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及時轉發所轄中心支局。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聯系。
聯系人:曹樂。聯系電話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