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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19-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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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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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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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
-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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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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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特編制本指引。
一、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相應身份證明復印件。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口頭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原則上不受理口頭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予以簽名或蓋章確認。
二、受理
受理機構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8:00—17:00(節(jié)假日除外)。聯(lián)系電話為010-68402107。傳真號碼為010-68402100。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30號。郵政編碼:100033。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的,由受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補正告知書》并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受理機構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答復
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jīng)批準后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受理機構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受理機構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復,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nèi)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nèi)容說明理由。除能夠作區(qū)分處理外,需要對現(xiàn)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nèi)容為要求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告》、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五)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六)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八)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且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十)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恚⒁暻闆r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對于要求以郵寄以外的方式獲取信息的,申請人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后,應及時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回執(zhí)》(見附件2),并傳真或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更正。國家外匯管理局無權更正的,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四、收費標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申請?zhí)峁┱畔ⅲ皇杖≠M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標準依據(jù)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的辦法執(zhí)行。
附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