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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240718-9-2017-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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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各類社會公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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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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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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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01)——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因故沒有完成商品房買賣的如何辦理資金匯出?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01)——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因故沒有完成商品房買賣的如何辦理資金匯出?
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將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的,應持以下文件向原結匯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可將人民幣購房款及利息購匯劃回境外機構或個人外匯賬戶:1、申請書(包括沒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說明);2、原結匯憑證;3、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境內分支、代表機構或境外個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證明文件;4、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或境外個人取消購買商品房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