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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5574632-7-2019-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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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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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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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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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知識問答(五)貨物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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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外匯知識問答(五)貨物貿易
問:我公司為非保稅區企業,現委托另一家區外企業代理進口一批電子設備,進口報關單上顯示的經營單位是代理公司名稱,收貨單位是我公司名稱。現需向外商支付歐元貨款,請問可否由我公司直接對外支付貨款?
答: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
由于你公司是進口委托方,因此不可以直接對外支付貨款。你公司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自有外匯劃轉給代理方,由代理方對外支付;也可將人民幣劃轉給代理方,由代理方購匯對外支付。但是作為委托方,你公司不得自行購匯后再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對外支付。